| 释义 | 
		     法律分析: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