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长期合同要辞职的,一般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前通知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