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海南省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注册 |
| 释义 | 海南省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注册: 登录账号,名称自主申报 (一)登录/注册账号 第一步:进入海南e登记网站:https://e-register.amr.hainan.gov.cn/ICPSP/index.action,进入平台主页,进行新用户的注册: 登录后在左侧菜单栏目选择“业务办理”,点击“名称自主申报”。 第二步:经办人首次办理“名称自主申报”的,自动进入“名称自主申报”登记页面;已办理过“名称自主申报”的,进入业务单和业务状态等显示页面,经办人点击页面的右上角的“+新办”按钮,再进入到“名称自主申报”登记页面。 第三步:进入“名称自主申报”登记页面时,平台会弹出“名称自主申报须知”供阅读。经办人认真阅读须知并且同意后,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方可进入名称自主申报;经办人不同意则会退出账号,不能办理名称自主申报业务。 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动审核 第一步:进入“名称信息”录入页面,填录相关信息。 1、在页面上方提供的三种[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名称要素排列方式中选择一种,使系统以对应方式自动合成商事主体名称。名称要素排列方式作用可以参考右上方的“示例”。 2、填录页面中部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填录方式为选择式:系统会弹出包含“企业住所所在地”和“名称行政区划”两类候选内容的选择窗口。经办人以先选“企业住所所在地”后选“名称行政区划”的顺序完成选择后,点击确定即完成填录。 (2)字号。填录方式为自行输入任意中文字段。 (3)行业。填录方式为半选择式:经办人自行输入任意中文字段,系统联想读取行业代码和行业名称,提供规范名称候选框供经办人选取。经办人从候选框中选择行业名称来进行规范填录。 (4)组织形式。填录方式为选择式:系统会弹出包含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两类候选内容的选择窗口。经办人先选择企业住所所在地,后选择行政区划,点击确定即完成填录。 3、名称检查。经办人仔细查看页面下方的“合成名称”,确认名称符合自己需求后。点击“检查是否可用”按钮来进行名称可用情况检查。系统会弹出窗口说明检查结果。 4、如检查结果无任何异常,也不需要添加任何授权信息和前置审批事项信息,则可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如检查结果存在异常或需要添加授权信息和前置审批事项,请阅读“名称自主申报,注册官审核”部分。 第二步:进入“补充信息”录入页面,填录相关信息。 1、录入基本信息。 (1)企业所在地。系统根据上面选择的行政区划自动生成,无需填录。 (2)注册资金。经办人据实填写。 (3)是否集团母公司。经办人据实选择“是”或“否”。 2、录入投资人信息 点击“+新增”按钮添加一位投资人。 (1)投资人类型。经办人点击下拉框选择。 (2)证件(证照)类型。经办人点击下拉框选择。 (3)投资人证件照片。点击上传照片。身份证须上传正反面,护照等其他证件须上传正面。 (4)投资人姓名或名称。上传证件照片后会自动识别填写,经办人可修改。 (5)证件号码(证照编号)。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证件(证照)的号码。上传证件照片后会自动识别填写,经办人可修改。 (6)企业代表人姓名。法人股东需录入,自然人股东无需录入。上传证件照片后会自动识别填写,经办人可修改。 (7)企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人股东需录入,自然人股东无需录入。经办人点击下拉框选择。 (8)企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法人股东需录入,自然人股东无需录入。上传证件照片后会自动识别填写,经办人可修改。 3、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 第三步:进入“上传材料”页面。 系统自动审核无需上传材料,直接点击“保存并预览”即可。 第四步:进入预览和签名页面。 1、预览《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书》等文书材料后,点击页面下方“签名”按钮进行签名,平台自动生成签名二维码。 2、打开手机版海南e登记APP登陆后,点击页面“扫码”,扫描签名二维码,扫码成功后,进入“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环节,详细操作查看电子签名操作手册。 第五步:确认提交,系统自动审核 电子签名成功后,返回预览页面点击下方的“提交”按钮,收到审核通过的系统信息“您你提交的名称申请信息系统已自动审核通过,名称保留期至某年某月某日,点击【名称保留单】可查看详细信息,点击【设立登记】可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业务”,点击下方“确定”按钮,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动审核成功。 进入“名称保留单”预览页面,选择打印或者不打印名称保留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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