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并只能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