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交房可否退房? |
释义 | 逾期交房可否退房 张先生在南郊某小区买了商品房一套,合同规定:2002年12月底交房,但开发商直到2004年6月还没有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张先生认为这家开发商的诚信和履行能力简直太差了,于是,张先生想退掉该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杨蓬伟律师认为:逾期交房首先按照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处理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现在的购房一般都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张先生的纠纷就需要审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约定的。如果选择了第九条第1项,那张先生就可以按照该约定主张退房的权利了,如果逾期时间超过了合同中约定期限的话,那张先生完全就有权要求退房,并按约定的比率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张先生与南郊这家开发商在合同时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同时可依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贷款利息损失以及办理按揭的相关手续费用如保险费、评估费等也可以主张开发商赔偿。 一、如何处理开发商延期交房行为? 在实际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根据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处理的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等)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规定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评定来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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