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权属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用地或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地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