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不得转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