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