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会经费新政策的规定如下:  1、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有一定困难,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可以继续实施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政策。  其中,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返还工会经费的条件如下:  1、属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微企业已经独立开设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且建立了工会组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