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