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怎样解决中级法院判案不公的问题? |
| 释义 | 法律裁判公不公,因人而异,依法裁判才是关键。当事人自己赢即为公,输则为不公。案件有两方,总有一方觉得不公,甚至双方都有不满。最终,上级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定公正与否。 法律分析 向省院申请再审,公不公也不是你一方说了算的。你输了,当然觉得不公。但要是判你赢,对方就该说不公了。 所以最后得由上级法院依据法律来认定。 公不公,是因人而异,站在不同角度,看法就不一样。所以是依法裁判,因为法律规定是明确的。而公不公,则没那么明确。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赢就是公,输就是不公。而一个案件有两方,总有一方败诉,也就是说,总有一方觉得不公。甚至两边都觉得,因为原告没全赢,但也没全输。 拓展延伸 改革中级法院判案制度:消除不公正的司法问题 改革中级法院判案制度是为了消除司法系统中存在的不公正问题。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法官素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确保判案过程更加公正、透明。首先,应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其次,建立公正的案件分配机制,避免案件被特定法官或法院偏袒。此外,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当事人和公众的参与,通过公开审判和听证等方式,增加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改革中级法院判案制度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 结语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在法律面前,公不公因人而异,但法律是明确的。对于当事人来说,胜败可能影响对公正的评判,但最终的认定应由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进行。改革中级法院判案制度是为了消除不公问题,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法官素质、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等措施,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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