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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儿童户口已迁出,但户口迁出后仍可在原地上学
释义
    居住地变更一般不影响孩子的上学问题,只要孩子已在该校建立学籍档案且居住证仍属于同一行政辖区。居住地是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除外。若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或组织的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法确定,则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分析
    居住地变更原则上是不会影响孩子的上学问题。只要孩子已经在该校建立学籍档案,且居住证仍属于同一行政辖区,应当是不影响的,具体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居住地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住所与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一个自然人可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至第八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于居住地变更是否会影响孩子的上学问题,原则上是不会的。只要孩子已在该校建立学籍档案,且居住证仍属于同一行政辖区,应当不会受到影响。具体情况还需咨询当地教育部门。住所与居所不同,一个自然人可有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条文,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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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1: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