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本市内户口迁移需要的材料有:迁移户口申请和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居民户口迁移: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着军人家属迁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法》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