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要据实填写为好,以免与实际不符,被作废处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