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不仅有价值的实物可以质押,权利也可以质押。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用于质押。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     1、以不存在、无效、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2、存在法律缺陷的债权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     3、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获得质押债权的请求权,此外,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