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