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首先,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以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失去监管、支配机动车的能力,因而机动车产生的危险也应由盗窃者、抢劫者或者抢夺者承担。而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享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