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酌定不起诉权运用之特征 |
| 释义 | 1.就审查起诉的全部案件而言,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探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原则上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只是一种补充和例外。二是与我国犯罪的概念有关。我国犯罪概念中不仅有定性而且有定量的要求,而西方国家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大多只有定性的要求。我国将违法与犯罪明确区分,侦查阶段已作了判断和筛选。三是刑事政策运用不力。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一致认为,刑罚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是两者的慑作用仍然被看作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对于可羁押可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更多被收监执行。其实,刑罚趋轻是对犯罪行为的理性认识和政府控制能力提高。社会控制系统功能强化的结果,已成为刑罚进化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对刑事犯罪法定刑的设置,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尚未感受到这一趋势。2.从被不起诉人来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在校生)作酌定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较多。河南这一比例高达18.4%。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刑罚并不是矫正犯罪的最佳手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强索硬要少量财物,可不视为犯罪,多次强索硬要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数额刚到‘数额较大’标准至2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据上述规定,我省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事实证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广泛适用酌定不起诉,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贯彻了刑罚个别化的刑事政策,也避免了刑罚相对过剩。3.从酌定不起诉的办理程序看,适用程序非常严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这类案件一般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重重把关,而且河南省还规定,对自侦案件作不起诉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可谓慎之又慎。这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的谨慎态度,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为防止滥用酌定不起诉权建立的自我约束机制。4.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类型看,有两大特点:一是过失犯罪占有一定比例。某检察院对十余起交通肇事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均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一致,且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适用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二是自侦案件不起诉率较高。全省自侦案件不起诉率为9.31%,比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率高7.79个百分点,有个别地区自侦案件不起诉人数占该地区不起诉总人数的比例在20%以上,如信阳地区高达33.85%。笔者认为,这与职务犯罪疑难复杂。侦查困难等因素有一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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