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家庭承包户灭绝后、承包地的处理: 1、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 2、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死绝了,没有后人,那么该土地就会收归集体了,也就是收到村里做机动地,村里根据政策可以向外承包,承包费归村里,用于日常支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另外,这几种情况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6、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7、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 8、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