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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加入后,债权人如何追偿?
释义
    债务加入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若第三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债务加入人可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条件包括原债关系有效成立、原债务可转让、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主体、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但需债权人接受。
    法律分析
    一、债务加入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债权人表示愿意的情况下,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的条件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加入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在债权人表示接受的情况下,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的条件包括原债的有效成立、可转让性以及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主体等。此过程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接受。在实践中,债务加入常涉及各种关系,如关联企业或亲属关系等。因此,在处理债务加入事务时,需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相关关系,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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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3: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