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什么要求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和对象。申请人需要满足师范类毕业需要具有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需要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需要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面试获得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需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条件: 1.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者需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者则应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面试,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及《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5、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1、已取得学历证书的已毕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唐山申请认定。 (1)具有唐山市户籍; (2)持有唐山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2、学校所在地在唐山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接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3、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唐山市职业教育中心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2019年应届毕业生。 4、在唐山居住、就读或在唐山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唐山申请认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如下: 1. 年龄:18-35周岁,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至40周岁; 2. 学历:幼儿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 专业:幼儿教师资格专业应与学历相匹配,即为“学前教育”; 4. 技能:具有基本的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掌握基本的儿童教育规律,具备良好的保育和教育工作能力; 5. 体检:申请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综上所述,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能和体检等方面。如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则可向唐山教育部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结语 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条件包括:申请人为师范类毕业者需具有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者需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面试,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及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要求及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包括已取得学历证书的已毕业人员,持有唐山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接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唐山师范学院玉田分校、唐山市职业教育中心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唐山居住、就读或在唐山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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