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是什么程序 |
释义 | 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程序包括六个步骤:进行网上报名、进行体检、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提交审核认定申请、等待审核认定结果和若审核认定通过,则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可进行相关资格认证。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面试全部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未超过35周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等。 法律分析 一、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进行网上报名 2、进行体检 3、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4、提交审核认定申请 5、等待审核认定结果 6、若审核认定通过,则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可进行相关资格认证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 1、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面试全部合格,并获得了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该证明在有效期内。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未超过35周岁。 4、具备相应的学历,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认定要求。 5、具备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对应的学科背景,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认定要求。 2、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及《河 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4、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拓展延伸 教师资格认定是教育行业中一项重要的资质认证,用于表彰教师在教育行业中的优异表现。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身份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需要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 2. 学历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其中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学位或以上学历。对于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申请人,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经验。 3. 专业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专业,其中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 4. 教学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学经历,其中包括不少于一年的实习经历。 5. 荣誉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荣誉,其中包括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评选出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 综上所述,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无法获得教师资格认定证书,也无法享受教师的相关福利待遇。 结语 唐山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程序包括六个步骤,分别是进行网上报名、进行体检、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提交审核认定申请、等待审核认定结果以及若审核认定通过,则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可进行相关资格认证。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面试全部合格,并获得了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该证明在有效期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未超过35周岁;具备相应的学历,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认定要求;具备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对应的学科背景,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认定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及《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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