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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登记程序是怎样的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释义
    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一、复婚需要哪些证件?
    复婚所需的证件如下:
    1、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3、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结婚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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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1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