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1、属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存在过错辞退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     2、属于无过错辞退的,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属于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进行裁员。     合同的无效情形如下:     1、该条款内容违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2、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4、意思表示不真实;     5、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