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意见要怎么开才有效 |
释义 | 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就某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是鉴定人以自己的知识经验以及相关技术运用而得出的分析结果,具有典型的言词证据属性。 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一方面法官裁判采信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却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备受质疑,有些案件还成为社会焦点。 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鉴定意见在具有证据资格的前提下,经审查质证认定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而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应当符合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才是有效的。 一、鉴定意见如何有效审查 (一)形式审查层面 我国现行鉴定审查规则更多的是重视形式要件是否齐备。主要是对检材的要求,鉴定意见文书的要求,对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的要求,实际都仅仅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鉴定技术规范;即形式上的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对鉴定主体的适格审查; 2、对鉴定对象的审查; 3、对鉴定结果的审查。 (二)实质审查层面 1、通过鉴定人出庭及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可以更好还原鉴定过程,以查明鉴定的客观性。 2、通过及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使质证处于动态过程中,增强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的对抗性、有效性。 二、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根本区别在于: 1、生成的时间是否在案件发生后。 2、是否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 (1)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 (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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