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     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1)导致国家     一、     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在当代社会,文物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是能够代表一个国家的历史,还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价值,也正是因为这样,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造成文物流失的,将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