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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异议人对商标注册复审不回复是否影响商标不予注册
释义
    1、原异议人应在收到商标不注册的答辩通知书和商标不注册的复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的证据资料。原异议人应按以下顺序提交商标不注册复审答辩所需资料:。答辩资料目录;归属于此类推迟。
    2、商标不注册复审答辩书;归属于此类推广。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申请的,还应提交原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证据目录和证据资料;
    6、商标不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和商标评审委托书。除了商标不注册再审通知书的原件和商标审查委员会发送该通知书的信封外,其他资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
    2、另外,原异议人在提交商标不予注册的再审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商标不予注册的再审答辩书中声明,从提交商标不予注册的再审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的未到期的,视为原异议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但到期后生成或原异议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到期前提交的证据,到期后提交的,商标审查委员会可以将证据提交审查申请人,质量证明后采用。原异议人未按时答辩或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过程中还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原异议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送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要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在收到证据交换通知书以及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文员会一次性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不提交质证意见和证据的,也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或原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旦异议申请获得支持,商标申请人提出异议复审,异议人在异议复审程序中可以做的“答辩”,并且异议人有必要积极参与异议复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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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8 2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