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指定监视居住一般在以下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八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