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信息公开法定时限是怎样的? |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包括法定时限、管理体制、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以及移交档案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为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若行政机关无法当场答复,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 法律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为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同时,该条例第24条规定,若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无法当场答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起诉期限会有所不同。比如,对于一些重大、敏感的案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起诉期限。此外,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也可能影响起诉期限的计算。 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起诉状递交之日起计算的。因此,如果当事人错过了起诉期限,可能会错过起诉的机会。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牢记起诉期限,及时递交起诉状,以免错过起诉的机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为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方面,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方面,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移交档案方面,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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