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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冠疫苗接种应急处置方案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为更好的开展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减少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维护接种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
    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体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面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反应事故:指由于新冠肺炎疫苗质量不合格,或者由于在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其发生的原因包括新冠肺炎疫苗质量不合格和预防接种实施差错2个方面,既可能直接造成受种者的健康损害,又可能增加发生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的危险性。
    1. 疫苗自身因素(疫苗的毒株、疫苗的纯度与均匀度、疫苗的生产工艺、疫苗中的附加物、疫苗污染外源性因子、疫苗制造中的差错)
    2. 疫苗使用方面的因素(接种对象不当、禁忌证掌握不严、接种部位、途径不正确、接种剂量和接种次数过多、误用与剂型不符的疫苗或稀释液、疫苗运输或储存不当,使用时未检查或使用中未摇匀、不安全注射)
    3. 个体方面的因素(健康状况、过敏性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精神因素)
    4. 其他因素(接种时间、药物影响、其他,如新冠肺炎疫苗预防接种后进行剧烈运动和重度体力劳动会加重反应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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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14: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