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