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柜撬不开放弃盗窃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
释义 | 保险柜撬不开放弃了的,不属于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而保险柜撬不开属于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放弃犯罪,这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的未遂还能在中止吗 犯罪未遂后是不能犯罪中止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界定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概言之,判断二者的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如为了盗窃而准备钥匙,排除实施犯罪行为的障碍等。应当根据预备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碍; (4)物质的阻碍;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如何认定为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当事人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防止犯罪结果自动、有效地发生。犯罪中止包括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另一种是自动预防犯罪结果发生。对于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是在实行或预备犯罪的过程中,放弃犯罪的行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还必须是自动和彻底地放弃犯罪行为。《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要构成犯罪中止,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个人意志原因放弃犯罪,二是彻底地放弃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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