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续签调岗可以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对岗位进行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后,劳动者可以与人资部门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作出调岗降薪决定,劳动者可以实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协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对岗位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调岗后降薪怎么办 (1)劳动者首先可与人资部门沟通,了解此次调岗降薪的具体原因,应该看到这次是否符合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违背的地方,比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薪资等等,企业应该的流程,应该会提前通知员工,这样也可以做好现在工作的交接,到新的岗位工作。最终确定用人单位是不是有违法行为存在。 (2)如果用人单位系想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达到让劳动者自动离职的目的,劳动者更应当谨慎。因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发生变化,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协商不成,也不能单方辞职。 (3)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予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作出调岗降薪决定,劳动者可以实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作出调岗降薪违法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单位违法行为。 (4)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在这段时间,劳动者应当在单位继续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一边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降薪行为,劳动者需要理性应对,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合同到期后,需要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进行续签处理,但往往存在用人单位在续签后,将劳动者调整到不好的岗位,导致劳动者主动辞退等情况,而规避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相关情况也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处理。 拓展延伸 调岗降薪是用人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改正。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包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因此,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擅自调岗降薪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对岗位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续签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避免因单方调岗降薪等违法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如果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调岗降薪决定,劳动者可以实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单位违法行为。如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处理,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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