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法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成立分公司)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总公司拨款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一、拿到执照后,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单位公章; 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二、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 4、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page] 5、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9、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0、总机构章程复印件; 11、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