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拆迁房屋可能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可能有产权份额。在分配安置房时,应考虑所有权分配差异,给予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父母的所有权占主要份额,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法律分析 1. 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安置房根据使用人口标准分配,而另一方夫妻拥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 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进行了扩建或添附,因此另一方夫妻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根据使用人口标准分配,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进行了扩建或添附,因此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特殊情况。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安置房的所有权份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特别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而在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主要属于夫妻一方父母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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