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领取房产证需要哪些准备?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领取房产证需要哪些准备?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二、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名字不一致吗?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房地产的位置、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条件; (二)房地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更等所有权状况; (3)涉及房地产权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姓名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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