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
释义 | 对外运输货物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主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中国未加入)规定对于货损,除托运人事先申明货物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承运人赔偿不超过100英镑/包。 visby规则(中国未加入)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每包赔偿限额为10000金法郎或30金法郎/公斤,以高者为准,1979年改为特别提款权(sdr)1sdr=15金法郎。部分损失货物价值参照当地价格或当地市场价格或同类商品价格。集装箱、托盘运输,货物数量由托运人写明,否则一个集装箱或托盘算一个个包件。 汉堡规则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加入,故一般不作为依据,我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限额进行赔偿。 一、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期限是多久 1、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为铁路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2、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依据地域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3、铁路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书》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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