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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事行动罪罪与非罪认定的边界
释义
    阻止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非法手段阻挠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装备部队的军事行动,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相比,两者的违法目标、客观方面和违法手法有所不同。对于以装备暴动、暴动方法阻止军事行动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分别以阻止军事行动罪和装备暴动罪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阻止军事行动罪
    阻止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选用各种不合法手法,阻遏装备部队的军事行动,形成严重结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装备部队的军事行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止军事行动,形成严重结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止。过错不能构成本罪。
    二、阻止军事行动罪怎么确定
    (一)罪与非罪的边界
    行为人施行阻止军事行动的办法,能够选用放火、决水、爆破、投毒,损坏交通工具、损坏交通设施,损坏通讯设备,侵入国防建设范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冲击军事机关,争夺、掠夺枪支、弹药、爆破物,杀人、损伤、绑架、不合法剥夺人身自由等等,此时又会冒犯其他罪名,对之应当以本罪与他罪中的一重罪处分,而不实施数罪并罚。
    本罪以成心阻止装备部队军事行动,并形成严重结果作为违法构成要件。因而,过错阻止装备部队军事行动不构成违法;虽然是成心阻止装备部队军事行动,但未形成严重结果的,也不构成违法。从司法实践看,阻止装备部队军事行动,往往由少数人鼓动、欺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加。对那些受欺骗参加一般活动的人员,也不能按违法处理。
    (三)本罪与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的边界
    两罪在违法主体、片面方面相同。其主要差异在于:
    (1)违法目标不同,前者的违法目标是装备部队,后者的违法目标是武-士,是装备部队中履行某一项使命的少数人。
    (2)侵略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略的直接客体是装备部队的军事行动,后者侵略的直接客体是武-士依法履行职务的活动。
    (3)违法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违法手法能够多种多样,但采纳什么手法并不是违法构成的要件,后者以选用暴力、要挟办法作为违法构成要件;前者以形成严重结果作为违法构成要件,后者则没有把行为形成的结果作为违法构成要件。
    (三)以装备暴动、暴动方法阻止军事行动的行为的性质的确定
    以装备暴动、暴动方法阻止军事行动,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准则,从一重处分,即以装备暴动、暴动罪科罪处分。如果在阻止军事行动过程中,策划、蛊惑、收购装备部队人员进行暴动,则应分别以阻止军事行动罪和装备暴动罪科罪处刑,并实施数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结语
    阻止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非法手段,阻挠装备部队的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装备部队的军事行动,客观上表现为阻止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以成心阻止装备部队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违法构成要件。对于受鼓动、欺骗参与的人员,不应追究违法责任。与阻止武士履行职务罪相比,两者在违法目标、侵略的客体和违法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以装备暴动、暴动方法阻止军事行动属于牵连犯,应分别以装备暴动罪和阻止军事行动罪追究刑责,且可数罪并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在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时,依法履行人民武装警察的有关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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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3: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