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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易法庭与普通法庭有什么不同?
释义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基层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医疗纠纷案件通常涉及争议较大且事实不清,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口头起诉,审理人员为一名审判员,审理过程较为简化,且有严格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可互相转化。
    法律分析
    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适用范围、提起方式、审理人员组成、审理过程要求和审理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其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简易程序的现象,尤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此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化是有条件单向转化的。因此,律师在实践中需要充分了解和把握两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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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9: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