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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破产重整阶段能否申报债权
释义
    民法典破产重整阶段债权申报规定: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不得申报债权,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行使权利。破产申报方式包括提交债权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其行使权利。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特定情形下向清算组申报,需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对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破产重整阶段能否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在破产重整期间,不得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二、破产申报的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破产重整阶段,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和身份证明,包括财产担保的证据。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审查确定后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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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9: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