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营口市普通护照签发如何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营口市普通护照签发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