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