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