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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释义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信息、材料,并对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管理中心进行书面承诺,授权同意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申请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管理中心应对职工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如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经职工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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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15: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