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重新检验知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否则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药品的签发审核、检验应当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售卖没有达到国家药品的产品后果有: 1、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对获得国家药品标准许可的药品类以及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批签发机构进行审核、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免予批签发的产品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