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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侵占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和立法意图。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包括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立法意图是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填补侵占私有财产犯罪的立法漏洞。
    法律分析
    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具体包括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最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后的《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犯罪的定义中也特别增加了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刑法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首先,从本罪的条文表述上来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法人。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作为法律用语,应该是规范而严谨的,其涵义应具有准确性、特定性、约定俗成性,不能因为实际的需要而将法律用语做违背本义或约定俗成的扩大解释,否则,将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科学性。
    其次,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来看,本罪适用自诉案件的程序。作为告诉乃论的自诉案件,其最基本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利益,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或公共利益,就只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不能适用自诉程序。《刑法》第270条第3款既然已明确规定了犯本条罪的告诉才处理,说明刑法已从法律上肯定了本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私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或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既认为本罪的客体包括公有财产权,又将本罪限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则使法律显得自相矛盾,既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立法者在立法时是不会不考虑到这一点的。所以,从立法的本意来讲,本罪的客体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第三,从立法技术上考虑,罪名的设立,应该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对于侵占自己经营和管理的财产的犯罪,应根据财产的性质进行分类,如侵占公有财产,应定贪污罪;侵占集体(公司、企业)财产,应定职务侵占罪;而侵占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刑法没有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占罪,从立法意图上讲,是为了填补侵占私有财产犯罪的立法漏洞。把侵占罪的客体界定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将使侵占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相互对应,使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显得更为系统、富于逻辑性。如果把公有财产所有权强加在侵占罪的客体中,将使侵占罪变得杂乱无章,使刑法的罪名体系失去科学性、逻辑性。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具体说,包括三个要素:
    1.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1)非法占有的界定。这里所谓的非法占有,具有特定含义,即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归己有,拒不退还。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侵占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之上的。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首先是基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实践中看,持有他人财物的合法性原因或根据既有法律上的又有事实上的,主要包括:a)委托关系;b)租赁关系;c)无因管理;d)借用关系;e)担保关系。
    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首先是合法持有,但并未取得所持有财物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基于所有的意思将持有变为据为己有,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数额较大,那么行为人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行为就变成非法占有,即侵占。这样,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这里的所谓持有是指他人财物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而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虽然表面上持有他人财物,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则不构成本罪所要求的持有。判断行为人的侵占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考察行为人是否首先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即是否依据合法原因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则当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
    (2)他人财物的界定。他人财物即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他人财物包括三种情况,即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占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私人物品神圣不可侵犯,自法治社会以来对个人的权利非常重视,我国在不断的发展中完善各个法律,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解决侵权行为,侵占罪的设立就是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确保每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拓展延伸
    侵占罪是指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代为保管:必须是在他人的委托或者同意下,占有他人财物;
    2. 非法占为己有:必须是以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3. 数额较大:侵占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
    4. 拒不退还:必须是在收到他人要求返还或者处理该财物的情况下,拒绝归还或者处理。
    侵占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行为人一般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最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刑法》第270条第3款已明确规定了犯本条罪的告诉才处理,说明刑法已从法律上肯定了本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私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或社会公共的利益。因此,侵占罪的客体应该是公民私有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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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1 4: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