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