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不能上诉,裁定书尾部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