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
释义 |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均参与了借款,对民间借贷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应当由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裁判要旨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案情简介一、2013年9月2日,张某、陈某英向陈某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张某、陈某英向陈某平借款100万元,以两个门面房做担保。借款期限为两年。二、张某收到借款94万元后分别于2013年9月2日、9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4万元转给案外人王某。三、张某、陈某英在还款30万元后未再继续履行。为实现债权,陈某平以张某、陈某英为被告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张某、陈某英主张其为名义借款人,应当由实际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判决名义借款人张某、陈某英共同承担偿还之责。五、张某、陈某英不服,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六、张某、陈某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张某、陈某英的再审申请。裁判要点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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