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2、为他人管理事务;     3、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     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